——鑫福添盈——

1、年金理财产品,0-65岁均可投保,保障至80周岁,投保灵活,保障期长。
2、自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届满前一年周年日止,年金给付不断,关爱不断。
3、合同届满,返还所缴保费,祝贺高寿。
1、年金理财产品,0-65岁均可投保,保障至80周岁,投保灵活,保障期长。
2、自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届满前一年周年日止,年金给付不断,关爱不断。
3、合同届满,返还所缴保费,祝贺高寿。
* 承保年龄:28天- 65岁
* 保障期限: 至80周岁
* 缴费方式: 3年交 5年交 10年交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
年金 | 基本保险金额×[1+(保单经过整年度数-10)×5%] | 自本合同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年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保单经过整年度数-10)×5%] |
祝寿金 | 所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所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